《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的規定,房地産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對房地産開發企業而言是一種商品,因此,對房地産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産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産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當按照規定征收房産稅,房地産開發企業,利用代售商品房抵押貸款并不改變其商品房的性質,所以征收房地産的關鍵是泳衣抵押貸款的待售商品房是否是為已使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号)第一條規定,關于房地産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征免房産稅問題,鑒于房地産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對房地産開發企業而言是一種産品,因此,對房地産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産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産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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