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工亡職工親屬應得的賠償标準為: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上年度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2、撫恤金,用于供養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按比例發給,總和不應超過職工本人工資;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标準為20倍的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标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标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标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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