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證人應當在其居住證每屆滿1年前30日内,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簽注手續。
辦理臨時居住證所需資料:
1、居民身份證或戶口。
2、居住處所證明: 含房屋所有權證、購房合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憑證、房屋租賃合同、單位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等。
3、本人近期相片。
4、由育齡婦女提供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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