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随傳随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期間是可以報警的,法律并未對此作出限制。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内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及違反義務的法律後果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内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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