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許。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因此,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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