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羁押的立案标準是:
1、拘留37天了還沒有被檢察機關批捕的;
2、檢察機關批捕8個月零7天沒有起訴的;
3、法院超過兩個半月法定辦案期限還沒有結案的。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5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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