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工資。
2、勞動者擅自離職,沒有提前30天書面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屬于違法。用人單位應該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但是該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産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勞動法規定,勞動者為用人單位付出勞動後,就相應地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這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之一。因此,我為公司工作了,公司就必須為你支付工資,如果不支付工資,是違法的。
4、而即使是自動離職,但畢竟你是為公司工作過,同樣需支付你工資。公司可因你的自動離職作适度的工資扣減,但這必須建立在合乎程序的規章制度度之下,比如規章制度經民主程序讨論經大部分職工認可,進行公示,員工入職有進行培訓并簽名确認等,或者勞動合同中有約定。
5、否則公司就不能随便扣減員工工資,因為公司沒有行政處罰權。而至于扣減工資,一般不能超過20%,或扣減後所剩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标準。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