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應的主體不同。工程分包發生在總包人和專業承包人之間;而勞務分包則發生在總包人或專業承包人與勞務分包人之間。
(2)對象指向不同。工程分包的對象是工程,是承發包合同中建設工程的全部;而勞務分包的對象是工程施工中涉及人的勞務部分。
(3)合同效力不同。工程分包若未取得發包人同意則屬于法律法規所明确禁止的無效行為;而勞務分包屬合法行為,法律對勞務分包并不禁止。
(4)法律後果不同。工程分包的雙方對因此造成的質量或其他問題要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而勞務分包雙方互相按合同承擔相應責任,并不共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院關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确認無效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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