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财産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财産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财産的人賠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産、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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