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六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民間借貸約定利率的不同情形分三種情況進行保護:約定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可以向法院請求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24%但未超過36%的,出借人不得向法院請求支付超過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但借款人已支付的,借款人不得請求返還;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可以請求出借人返還其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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