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受委托行使行政處罰條件有: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2、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3、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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