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保護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公路的建築控制區範圍,并向社會公告。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用地外側起起向外的距離不小下列限值:
1、國道20米、省道15米、縣道10米、鄉道5米;
2、高速公路30米;
3、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橋梁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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