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标的就是在執行程序中具有給付内容的法律文書所确定的給付内容。
執行标的包括判決金額在内的被執行人須支付本金、利息及遲延履行金、特定标的物、制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證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五十七條規定,生效法律文書确定被執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應當執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轉移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交出。原物确已變質、損壞或滅失的,應當裁定折價賠償或按标的物的價值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其他财産。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