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違約賠償标準主要分為兩種:
(一)賣方不履行。按照客觀的計算方法,損失額的計算應以貨物的市場價格與合同價格之間的差額作為标準,在以客觀标準計算損失時,一般應是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如果履行地沒有市場,難以确定客觀的市場價格,在此情況下,應當以買方最容易購買替代物的地點的市場價格加上合理的運輸費用作為計算損失額的依據。
(二)買方拒絕接受貨物。依客觀計算方法,應按合同價格與違約時的市場價格來确定賣方遭受的損失,這一點與賣方不交貨的計算方法相同。當然,如果貨物價格在不斷下跌,一般沒有可得利益的損失,就不能以價格來計算損失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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