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世紀80年代,中國頒布《礦産資源法》,規定對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國家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的開采。
2、1991年,中國将離子型稀土礦産列為國家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礦種,從開采、選冶、加工到市場銷售、出口等各個環節實行有計劃的統一管理。
3、2006年,中國實施稀土開采總量控制管理。
4、2007年,将稀土生産納入指令性生産計劃管理。
5、2008年中國發布《全國礦産資源規劃》,對稀土等保護性開采特定的礦種實行規劃調控、限制開采、嚴格準入和綜合利用。
6、2009年,國家将保護性開采特定礦種的勘查、開采的登記以及審批權限上收。
7、2011年,中國建立稀土戰略儲備制度,劃定首批11個稀土國家規劃礦區。同時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制度,暫停受理新的稀土勘查、開采登記申請,禁止現有的開采礦山擴大産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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