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規定:下列行為屬于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一)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産品、産品的包裝上标注他人的專利号;
(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三)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四)僞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以上四種行為,情節嚴重,即可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