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回避制度是為了防止國家公務員利用職權為親屬徇情營私而對其任職和執行公務所采取的一種限制性的措施。公務員法規定的回避包括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公務回避。
回避是指為了防止公務員因個人利益和親屬關系等因素對公務活動産生不良影響,而在公務員所在職務、所執行公務和任職地區等方面做出一定的限制,使其避開有關親屬關系和公務的制度。
1、任職回避
任職回避,又稱職務回避,是指對有法定親情關系的公務員,在擔任某些關系比較密切的職務方面做出的限制。
2、地域回避
我國《公務員法》第69條規定,公務員擔任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實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公務回避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親、三代以内旁系血親以及近婚親利害關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形的,應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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