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經公安機關傳喚不到案的,先不回在網上列為在逃人員進行追逃,但公安機關會采取拘傳強制措施使犯罪嫌疑人強制到案。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内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需要拘傳的,應當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并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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