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訴法第120條、第124條規定:訊問、詢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證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盲人錄完口供簽字捺印的方法:
1、一般由偵查人員在筆錄中注明實際情況,再引導盲人在簽名處按手印;
2、有的地方,遇到這種情況,一般會邀請與案件無關的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在現場對訊問或詢問過程、宣讀筆錄及簽名過程進行見證,并由見證人在筆錄上簽名;
3、現在檢察機關辦案時,針對這種情況,必須全程錄音錄像,錄像材料存檔保管,以備将來作為呈堂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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