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陰謀颠覆政府,分裂國家,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如台獨分子一直沒有放棄“兩個中國”的夢想,達賴喇嘛也在境外成立了流亡政府,東突厥勢力也在國内大搞破壞、謀殺、爆炸等活動。
2、參加境外各種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或代理人的任務的行為。無論行為人是否接受了間諜組織的任務,是否進行了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情報或其他破壞活動,隻要參加了間諜組織,即構成了間諜犯罪。未參加間諜組織,卻接受了間諜組織或其代理人的任務,也不管其任務實現與否,不影響間諜犯罪的成立。
3、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行為。一般指在未參加間諜組織,也沒接受其代理人任務的情況下,主動為間諜機構竊取、刺探、收買、提供情報。不管情報是否到了間諜手中,都不影響間諜犯罪的成立,就屬于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4、策動、勾引、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或者将防地設施、武器裝備交付他國或敵方的行為。
5、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其他破壞活動的行為。
⑴組織、策劃或者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恐怖活動的;
⑵捏造、歪曲事實,發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論,或者制作、傳播音像制品,危害國家安全的;
⑶利用設立社會團體或者企業、事業組織,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⑷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⑸制造民族糾紛,煽動民族分裂,危害國家安全的;
⑹境外個人違反有關規定,不聽勸阻,擅自會見境内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者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重大嫌疑的人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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