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五十二條 投标文件中有含義不明确的内容、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評标委員會認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說明的,應當書面通知該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說明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标文件的實質性内容。評标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标人作出澄清、說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
2、根據《招标投标法》規定:“第三十九條評标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标人對投标文件中含義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标文件的實質性内容。 ”
3、單價計算的結果與總價不一緻,以單價為準。
4、文字表示與數值與用數字表示的不一緻,以文字表示的數值為準。
5、評标委員會改正後請投标人簽字确認,作為投标書的有效組成部分。
6、投标人不接受對其錯誤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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