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緻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财産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财産保全措施。”第九十三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财産保全将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财産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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