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紅燈的标準是機動車在有信号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或者路段上違反了交通法規定紅燈相位禁止通行的規定,看到紅燈沒有停車而是越過了停止線并繼續向前行駛的行為。當信号燈轉換成紅燈時,被信号燈上的電子眼拍下三張照片,就表明你駕駛的機動車闖紅燈,越過了停止線,向前行駛到對面路口,要扣6分,罰200元。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法》第三十八條機動車信号燈和非機動車信号燈表示:(一)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号燈和人行橫道信号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号燈的表示通行。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闖紅燈違法行為是依據代碼為1625的機動車不按交通信号燈規定通行的《道路交通法》第38條第1種行為、第90條,《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38、40、41、42、43條、《省條例》第58條第7項罰款标準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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