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需根據鑒定意見決定是否通過訴訟主張權益,且該事項屬于法律援助範圍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住所地或者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司法鑒定法律援助。
(2)法律援助受援人在主張權益過程中,确需通過司法鑒定取得相關證據的,可以向同一法律援助機構另行申請司法鑒定法律援助。
(3)申請司法鑒定法律援助應填寫《司法鑒定法律援助申請審批表》。
(4)訴訟中确需司法鑒定法律援助的,受援人應當依規定提出申請。訴訟程序中選定的司法鑒定機構不在當地的,由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依照前款辦理。
【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條例》第五條規定,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确定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人員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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