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搶注商标開發産品,應在公告期内提起異議申請。如果對方商标已獲得核準注冊,則可以對其提起無效宣告請求。
【法律依據】
《商标法》第十五條,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标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标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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