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一、協議離婚(離婚雙方協商一緻)的,要辦理離婚後房産證更名,需要離婚雙方憑以下材料到當地房産交易中心辦理:
1、身份證(及複印件);
2、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須加蓋民政部門公章或民政檔案部門印章);
3、離婚證以及能說明屬婚後夫妻共有财産的資料;
4、房屋産權變更登記申請表;
5、房屋所有權證(含房屋共有權證)到當地房産交易中心辦理;
此外,如離婚協議書中未注明原婚姻登記時間,還須提供原結婚證明。
二、訴訟離婚(通過法院判決離婚)的,單方可以憑以下證件和材料到當地房産交易中心申請房産證更名手續:
1、身份證(及複印件);
2、生效的法院判決書以及能說明屬婚後夫妻共有财産的資料;
3、房屋産權變更登記申請表、房屋所有權證(含房屋共有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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