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應當在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之日的3個月前申報換領新證,戶口登記機關應當在舊證有效期滿前将新證發給本人。
居民身份證由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未滿16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領居民身份證。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二章第十二條的規定,國家決定換發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公民應當換領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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