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财産公證都是在婚前,婚後很少有做财産公證的。
财産公證的目的不是為了離婚時分清各自的财産,而是為了保護夫妻雙方合法的利益。
雖然夫妻結婚後是可以做财産公證的,但是要考慮雙方的意思,
夫妻之間要多進行溝通和商議,不能一意孤行。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産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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