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處分可分為六種。開除處分是不能解除的,并且其他任何機關不得重新錄用其為公務員。其他五種處分是可以解除的。以下就是關于撤銷處分應該符合的三個條件:
(1)處分期滿;
(2)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即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錯誤,并能夠改正錯誤;
(3)沒有在處分期間發生違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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