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緻、誠實信用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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