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是,給付彩禮在法律上的性質,實際上是贈與合同的履行。在我國贈與合同的撤銷權,就區分于動産以及不動産。對于贈與動産,就是給予女方父母金器、玉石、現金這些動産,就算價格高昂,隻要雙方已經完成交付行為,就算離婚男方也不能要求對方返還。對于贈與不動産,比如說給予女方父母房屋、别墅等不動産,哪怕價值巨大,隻要雙方已經完成了轉移登記的行為。同樣的,就算是離婚男方,也不能要求對方父母返還。因此,夫妻離婚的時候,一般來說彩禮都是不能退還的。因為雖然法律雖然規定了,贈與标的物正式交付之前,贈與人享有撤銷權。但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以及正常的市場秩序,正式交付之後,贈與人不再享有法定的撤銷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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