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内,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内,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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