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8條關于“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确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那麼,對于過錯方離婚的财産分割,無過分錯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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