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江蘇省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強行通過收費道口,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可以加收五倍至十倍的應交車輛通行費,如有擾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秩序活動的違法行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措施排除妨礙,中止車輛運行,并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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