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産權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設單位開發建設,銷售價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商品住房價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實行政府與購房人按份共有産權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由此可見,共有産權房是實行政府與購房人按份共有産權方式,保障将來房屋上市交易的條件與所得價款的分配份額。
共有産權房主要目的是讓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房時,可通過和政府共同擁有産權的方式,減少買房成本,有利于滿足無房家庭住房的剛需,有利于進一步平抑房地産價格。其缺點是購買條件和出售條件有限制。
法律依據:
《北京市共有産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福州市人才共有産權住房實施方案》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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