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有财産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内執行完結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内提出。
如超過六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如被執行人卻無财産可供執行,案件會被終止。以後任何時候,隻要發現了被執行人有财産可供執行,均可向法院提出恢複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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