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計時工作制,是指企業因生産特點不能實行标準工時制,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對某些特殊行業的職工實行的分别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
根據《審批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地質、建築、旅遊等行業的特殊崗位的職工,可以實行綜合計時工作制。實行綜合計時工作制,也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适當方式安排職工的工作,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與法定标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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