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育嬰兒申報戶口,根據以下具體情況辦理:
(一)《出生醫學證明》上父母登記齊全的憑證:
①《出生醫學證明》。
②父母雙方《居民戶口簿》。
經管段民警調查核實後,随父或随母登記落戶。
(二)對《出生醫學證明》上隻有父母一方登記的憑證:
①《出生醫學證明》。
②父母一方《居民戶口簿》。
經管段民警調查核實後辦理。
(三)《出生醫學證明》上沒有明确母親或父親,要求随未明确的父親或母親申報出生登記的:
①憑有權部門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書》。
②父親或母親《居民戶口簿》。
經管段民警調查核實後辦理。
【法律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内,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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