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要約又稱為發盤、出盤、發價、出價或報價等。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當事人稱要約人,而要約所指向的對方當事人則稱為受要約人。
一個有效的要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要約必須是特定人所為的意思表示。一項要約,可以由任何一方當事人提出,不管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但是,發出要約的人必須是特定的,即人們能夠确定發出要約的是誰。一般情況下,要約的相對人(受要約人)也是特定的,即要約是向特定人提出的。但在一些場合,要約也可以向不特定人提出。如商店中明碼标價的商品銷售,就是要約人(商家)向不特定的顧客(受要約人)發出的要約;
2、要約内容必須明确、具體、肯定。要約是訂立合同的提議,必須包括合同主要條款,以使受要約人确切知道要約的内容,決定是否接受要約;
3、要約必須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即要約必須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當事人發出要約,是為了與對方訂立合同,要約人要在其意思表示中将這一意願表示出來。要約作為表達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一種意思表示,其内容已經包含了一份可以得到履行的合同成立所需要具備的基本條件,在此情況下,如果受要約人表示接受此要約,則雙方達成了訂立合同的合意,合同也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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