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隻要是夫妻雙方自願簽訂,内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是有效的,雙方離婚時在民政局登記備案生效,對雙方産生拘束力。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财産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緻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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