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活動,後者侵犯的則是公私财産的所有權。
(二)侵犯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既包括錢财等物質性利益,也包括非物質性利益、後者的對象則僅限于錢财
(三)構成犯罪的手段不同。前者隻能是采用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地位、職稱的方法進行欺騙、後者則可以用任何方法進行詐騙
(四)犯罪數額不同。前者的成立不以詐騙财物數額較大為要件、後者則必須達到規定的數額才構成犯罪
(五)犯罪目的不同。前者行為人可以是追求物質性利益,也可以是追求非物質性利益、後者則僅限于非法占有物質性利益。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财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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