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綜合新頒标準的要求,一個完整合格的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包裝食品标簽标示應包括:1、食品名稱;2、配料表;3、淨含量和規格;4、生産者和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5、生産日期和保質期;6、貯存條件;7、食品生産許可證編号;8、産品标準代号;9、營養成份表;10、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标準規定必須标明的其他事項。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标簽還應當标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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