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二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适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民通意見第一百五十六條:因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失的,如果險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為人采取的措施又無不當,則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适當補償。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一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給予适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适當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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