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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取保候審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0-05 19:16:51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0條、第51條、第60條及其他有關規定,取保候審的條件為: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較輕,沒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及其他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采用取保候審。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緻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審時不緻發生社會危險性,且沒有逮捕必要時,應當采用取保候審。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具有此種情形,在逮捕前發現的,就不能決定逮捕;在逮捕後發現的,則應變更強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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