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醫療事故鑒定内容如下:
1、醫療事故司法鑒定是否存在醫療損害以及損害程度;
2、是否存在醫療過錯;
3、醫療過錯與醫療損害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4、醫療過錯在醫療損害中的責任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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