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團夥共同實施盜竊行為的,立案标準是:若盜竊公私财物價值達到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即構成盜竊罪。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盜竊公私财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别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内,确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标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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