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産的認定标準是: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
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産或者投資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
5、遺囑或贈與合同或者協議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為一方個人财産。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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