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對于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問題,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父母雙方的素質,對子女的責任感,家庭環境,父母與子女的感情因素;
2)考慮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難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雙方的各種條件都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原則上由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撫養;
4)十周歲以上有識别能力的子女,無論由父還是母撫養,都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争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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