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社會撫養費是針對于不符合再生育條件,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相關人員。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已征收社會撫養費的不予退回。
2016年1月1日之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已經依法處理完成的,應當維持處理的決定;尚未處理或處理不到位的,由各省市自治區結合實際依法依規、妥善處理。
法律依據: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未在規定的期限内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滞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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