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沒有配置序列号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被相應機關查處并停止生産;
自2013年8月1日起,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機動車電子信息采集和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即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規定,國内機動車生産企業和國外機動車進口企業,不含進口自用,以下統稱機動車生産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産改裝或進口的車輛配置序列号不同或者價格不同的機動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以下稱增值稅發票時,在發票包括《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清單》,貨物或應稅名稱欄中應當分别開具,不應在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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